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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大元王朝(出书版) 第42节

第42节

    规模狭小和强烈的民族压迫,使得元代的科举制度无法进一步发展,更无法对元代的政治发生影响。对于元代来说,科举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
    元朝实行了什么户籍制度?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同时为适应长年征战的需要创立了与千户制度紧密结合的户籍制度,即将百姓按十、百、千、万分编,严格地限定在九十五个千户之内,随时听命于贵族的征发调遣。这种户籍制度在某些地方直到元朝灭亡始终存在着。
    蒙古统治者在向南不断的征服扩张中,经过几次大规模的对所征服地区(中原和江南)的人口清查,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终于最终形成了元朝在汉族地区的户籍制度。
    元人户籍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诸色户计的划分。所谓诸色户计,就是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按其从业的不同在户籍上区分开来,并由此固定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些户籍种类有很多,主要的几种有:一、民户,这是元代最基本、数量最多的一种户籍,承担国家一般的赋役。二、军户,承担国家的兵役。三、匠户,从事官办手工业的劳作。四、站户,承担国家所设驿站的建造、维护和运行。五、灶户,从事官办盐业生产。不同户计的人不得擅自改籍,一般来说,户籍是世代相承的。
    元代又行户等制,即将各户按其贫富状况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等,一共九等,以此为摊派赋税和征发徭役的依据。
    元朝的赋税差役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赋税差役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北方和南方不同,元朝统治者根据南北方的不同实际情况,定下了北方以户口为准、南方以土地为准的赋役征收原则。
    在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类。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两种。元统治者规定:每丁每岁纳粮税粟二石,每亩地每岁纳粮税粟三升。不过,按元廷的规定,丁、地税是不需重复交纳的。科差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类。丝料由投下人户和普通人户交纳,投下人户每二户出丝一斤给国家,每五户出丝一斤给领主;普通人户出丝的数目没有记载,但应与投下人户相当。包银主要由普通人户交纳,每年每户交银四两。
    在南方,征收夏、秋两税,这两税都是土地税,而以秋税为主。南方秋税按土地肥瘠不同,分成若干等级,从最低的每亩一升到每亩三升不等,大体上是依循宋代旧制。夏税则有的地区征,有的地区不征;有的时候征,有的时候不征;征时以秋税为准,往往折成其他物品或币钞。南方亦有科差,分江南户钞和包银两类。江南户钞是北方五户丝户的变形,即江南的投下户向领主交纳钞币,世祖时定为每户五钱。包银只在江南一度实行,由于广泛的反对而很快中止了。
    此外,元廷还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收,称为“诸色课程”。
    元代的差役分力役和职役两类,其承担者主要是广大的民户。力役包括建造工程、运输货物、开挖河渠等体力工作。职役主要是充当政府基层管理人员。元代的差役是压在人民身上的极沉重的负担,往往使得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沉重差役制度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了元代的灭亡。
    元朝实行了什么货币政策?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纸币的朝代,元朝的纸币叫做“钞”。
    元朝政府统一发行纸币是从元世祖忽必烈开始的。世祖中统元年(1260)十月,元廷发行“中统元宝交钞”,以银为本,比价为中统钞两贯(两千文)合银一两,并规定该钞不限年月、诸路流通。次年正月,元廷正式下诏,中统钞在中国北方开始流通。至元十二年(1275),元灭南宋,中统钞又开始在江南地区通行。这样,中统钞就成了全国统一的货币。
    中统钞流通的初期,由于实行了“子母相权”(钞本充足)、“限额发行”等措施,币值比较稳定,流通状态比较良好。但大约从至元十三年开始,为了弥补日益增大的财政开支,元政府开始大量取用作为中统钞钞本的白银,这样就破坏了“子母相权”之法;同时,又放开了对中统钞发行额度的限制,大量印行中统钞。到了至元二十三年,物价已比中统元年上涨了十倍。
    为了平抑物价、整顿日益混乱的钞法,至元二十四年,元政府发行了一种新的纸币:“至元宝钞”。至元钞一贯值中统钞五贯,二者同时流通。但不久,同样是由于钞本被大量挪用,至元钞也如同废币了。
    武宗至大二年(1309),元廷发行“至大银钞”,废止中统钞,银钞与至元钞并行。仁宗时,尽废武宗所为,仍以中统钞、至元钞并行。
    顺帝至正十年(1350),元廷进一步更改钞法,在中统钞、至元钞并行流通的同时,又发行“至正交钞”,并铸“至正通宝”铜钱。这样,各种钞币的混合使用,各有轻重,人民所取莫衷一是,钞法陷入极度的混乱之中。不久,大规模的战事爆发,军费暴涨,岁入暴减,元廷只有多印纸钞以应供给,结果就造成了钞币散满人间,而纸钞十锭(一锭为五十贯)也买不到一斗粟。就这样,元朝的钞法彻底崩溃了。
    元朝的军事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的军事制度最终是由忽必烈确立的,他整顿了原来混乱的兵制,把全国的军队归入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
    在宿卫军队方面,忽必烈继承了怯薛制度,以怯薛(怯薛即护卫之意)防卫宫廷和皇帝本人,同时,忽必烈还创建了侍卫亲军。这是一支类似于禁卫军的军队,负责防守“两都”(大都和上都)及“腹里”之地,战时也派出作战。忽必烈于中统元年(1260)即开始建立侍卫亲军,从此以后,它的规模不断扩大,到了元朝后期,人数已达三十万。组建侍卫亲军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从地方军队抽调精锐、从已建的侍卫亲军中分出、授权某个大臣召集同族组成等。
    镇戍军队是指在全国各地驻守的军队,它们可以分为三类: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新附军。
    蒙古军一般都驻守在草原地区,遵循着成吉思汗时就已建立了的千户制度,平时居家生产,战时集合参战,在镇压东北、西北的宗王叛乱时,蒙古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探马赤军组建于木华黎经略中原之时,它是从几个蒙古部落中抽调出来,派到远地征伐、戍守的军队。南宋灭亡后,探马赤军被集中,戍守于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并在这些地方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以管理、指挥该地的探马赤军。
    新附军是指南宋降元的军队,这种军队平时屯田,战时往往打前锋;同时,其精锐又被调至京师编成侍卫亲军。到了元朝后期,新附军已基本上不存在了。
    关于元朝的兵役制度,军户的存在是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元代把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列入不同的户籍,世代以从军为业的人就被归入军户。根据军队名目的不同,军户也分成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军户和新附军户。军户有出丁从军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赋税的优待。
    与军户制度并行的还有奥鲁制度。所谓“奥鲁”,本指安置军队家属、辎重的营盘,成吉思汗时即已存在。忽必烈时,奥鲁进一步制度化,万户、千户都设有奥鲁官,以管理军士家属;而在军士的家乡,亦设有奥鲁官,以州县长官兼之。奥鲁官的职责是签发军户中应从军之人,捕捉逃跑的现役军士,还负责征集所签发从军者的给养供应。
    元朝的军事制度具有蒙族与汉族相结合的特点。
    古代扇面为什么说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
    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这主要体现在其极完备的驿站制度上。
    驿站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元太宗窝阔台。他即位之初即设置了几条主要的驿道,如从和林(当时的都城)到中原汉地的驿道、从和林到察合台封国的驿道等。这些驿道大都是七十里左右置一个驿站,每个驿站置一个千户进行守卫。到了乙未(1235)籍民时,站户已成为单独的一类户籍。
    世祖时,驿站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完善。至元二年(1265),元廷颁布《立站赤条例》,把驿站的建立完全制度化。又下令在全国各地大修驰道,广置驿站。南宋灭亡后,又在江南地区设置驿站。最终,元朝形成了一个以大都为中心,东至高丽、北至吉利吉思、西至伊利汗国、南至安南的庞大的驿道网络,全国共设驿站一千五百多处。通过这些驿道和驿站,商旅行人可以在阔大的疆域中通行无阻。
    元代的驿站是由站户来负担的,他们的户籍是世代相承的,负责提供驿站的马匹、车辆,还负责供给使臣饮食住宿。对于站户来讲,尽管享有免除赋税差役的特权,但维持驿站还是一份很沉重的负担。
    元代中央设有总领全国驿站的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是独立的,称“通政院”。具体到地方上,大的驿站设有驿令,小的则有提领,沿途则有脱脱禾孙,随时盘问检查。以上这些职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种对驿站和驿道的严格管理和严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与汉法的并存并行。元朝政府设置了不同的机构来处理不同民族的法律问题。元代设有札鲁忽赤(断事官)一职,并设有大宗正府,都是用来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的,而隶属于中书省的刑部则主掌汉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务。元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其奉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相结合的。犯了同样的罪,蒙古人和汉人所受的惩处是完全不同的。如元法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并且还要赔上全部家产。
    元朝司法制度的这两大特点说明元朝的司法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元朝在全国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
    元朝编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荣祖主持编定《至元新格》,颁行全国。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十事。该书已佚,详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荣祖编新律时,曾要他“简除苛繁”,根据这一点可以推知,“简”是这部法典的特征。
    正是由于《至元新格》的简略,不能很好地适合统治所需,经成宗、仁宗两朝的努力到英宗时终于修成了新的法典,这就是至治三年(1323)颁布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法典。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诏制、条格、断例。诏制相当于敕或敕条,即皇帝的命令;条格相当于令,即法令;断例相当于律,即律刑。《大元通制》既承袭了中国传统法典的精神,也体现了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适合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
    顺帝至正六年(1346),元廷又颁行了《至正条格》,条文较《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修订和补充而已,没有超出《大元通制》的框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元朝实行了什么宗教政策?
    元代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宽容的宗教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蒙古族本来信奉的是萨满教,而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尚未形成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因而对其他宗教没有很强的排斥性。
    蒙古统治者在长期的对外征服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对这些宗教,他们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宗教不反对蒙古的统治,就让它们自由发展。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对很多宗教领袖十分礼遇,要求他们为自己祈祷。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们大都继承了这一传统:信奉萨满教,对其他宗教采取宽容态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了推崇佛教的倾向,但他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基本上还是宽容的,他曾说过这样的话:“全世界崇奉的预言人有四:基督教徒说的是耶稣基督,回教徒说的是摩诃末,犹太教徒说有摩西,佛教徒说有释迦牟尼。我对这四人,都致敬礼。”(《马可·波罗游记》)这段话最能代表忽必烈乃至所有元代皇帝对宗教的态度。
    基于这种态度,元代统治者施行了十分优裕的政策,规定各宗教的僧侣们只纳商、地税,不用充当任何差役;他们的财产(包括寺院、土地等)都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夺;朝廷还向他们供应口粮;而各宗教僧侣们所要做的,就是为元廷皇帝祈福。
    在这样一种优厚的条件之下,各种宗教在元代极大地发展起来。在元代宗教中心大都,几乎什么样的宗教都可以看到,佛寺、道观、教堂、清真寺等比比皆是。宗教的繁盛成为元代统治的一种特色。
    元朝政府是如何利用儒学的?
    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统治者是十分轻视儒学的,时人所谓“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之说基本上是可以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的。可是,随着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地的统治日益稳固,尤其是到了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元朝政府对儒学的态度开始由鄙视、排斥转向扶持、利用。
    忽必烈是凭借中原汉地雄厚的力量击败争位的阿里不哥的,他十分重视对汉地的控制。要有效地控制汉地,就必须大力推行汉法,而汉法的精髓正在儒学。所以,忽必烈一即位,便广召天下名儒,开设国子学,命贵族子弟入学,学习儒家经典;又征召许多儒士入朝做官,参赞军国事务。
    由于儒家教育的逐渐普及,到了元朝中期,元统治者对儒学已是十分推崇。武宗封孔子为“大成至圣文宣王”;仁宗更说过“修身治国,儒道为切”这样盛誉儒教的话。正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仁宗皇庆二年(1313),元廷恢复了中断已八十余年的科举考试,专以程、朱所注儒家经典为考试内容。至此,儒学以程朱理学的形式在元代取得了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元代统治者对儒学的推崇是为了巩固自己在汉地的统治。
    元朝的手工业发展情况如何?
    元代的手工业非常发达,其规模远远超过前代。元代的手工业分为官办和私人两大系统。
    官办手工业是指由政府直接控制的手工业制造部门,大概包括工部、将作院、大都留守司、武备寺等几个部门。工部掌全国的工程营造,将作院掌珍宝器玩的制造,大都留守司掌皇室宫殿、贵戚宅邸的营建修葺,武备寺掌武器、军需的制造。另外,太子、后妃、贵戚们往往都有自己的官办手工制作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也办有种类不同、规模不一的手工业制造机构。元代的官办手工业由于有政府的特权,集中了大量的优秀工匠,资金雄厚,原料物美价廉,所以生产出来的手工业产品不仅数量巨大,而且质量上乘,著名的行业有瓷器、毛毯、丝织、兵器、矿冶、制盐等。
    元代的私人手工业也在前代的基础上空前发展起来。这些私人手工业普遍采用家庭作坊的形式,所生产的产品多集中在用以纳税的丝织品和生活中所必需的棉织品、麻织品等产品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在元代的手工作坊中出现了雇佣劳动,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普遍。这说明了元代私人手工业是十分发达的。元代私人手工业较著名的行业有棉纺织、丝纺织、瓷器制造和矿冶等。
    元朝农业发展情况如何?
    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在蒙金战争中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战争造成了人口的锐减和大片土地的荒芜,加之蒙古贵族又把大片的良田放荒将之变成牧场,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几乎陷入停顿。这种局面到了忽必烈即位后方才得到改变。忽必烈出于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颁行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设立劝农司,管理、推动各地的农业生产。二、禁止强占民田、逼农为奴。三、招集流民,鼓励开荒。四、兴修水利,灌溉农田等。
    经过忽必烈的一番努力,元朝的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这表现在:一、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至元三十年,元代的户数达到了最高峰,有一千四百万两千七百六十户,如果按每户五口人计,人口数达到了七千多万。
    二、各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首先是破坏严重的黄河流域,农业连年增产,王磐在《农桑辑要·序》中谈到黄河流域农业的发展时说:“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大片荒地被开垦,多处水利设施被修建,农业生产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江南地区的农业也保持了上升的势头,在连年丰收的基础上又开辟了大面积的荒地,成为向北方供粮的最主要地区。另外,湖广、江西、四川等地区的农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三、新作物的传入和推广。棉花是宋代开始种植的,但其推广却是在元代。世祖忽必烈设木棉提举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棉花的种植,结果到了元代的中后期,棉花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种植。另外,西瓜、红花等外来新作物在全国也得到了广泛的种植。
    元代农业的衰退始于元朝中后期,主要原因是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政府对农民的残酷剥削,据记载,崇安县六分之五的土地掌握在当地五十余家手中,其他五百余户人家只占有六分之一的土地,而元政府日益繁重的赋税徭役却压在这些正在失去土地的农民身上,在这样一种状况之下,农业生产怎能不衰退呢?
    元朝商业发展情况如何?
    元代的商业十分发达,这主要得益于农业、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和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纸币。
    古代瓷器以从商的主体看,元代的商业大体有三种类型:一、官办商业。元朝政府对多种商品进行垄断,如矿产品和生活必需的盐、茶、酒、醋等产品。官办商业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政府直接经营、政府卖给商人后由商人销售、由商人经营而政府抽取利润。有时,对于同一种商品,几种形式可以同时进行。
    二、私人大商业。除了政府以外,一些官僚、贵族也利用手中的特权进行商业活动,获取巨额利润。寺院僧人经商是元代商业的一个特色,由于统治者推崇佛教,对寺院的财产采取保护的态度,又频频向它们颁赐大量财物和土地,一些寺院积聚了大量的财富,高层僧侣以此为资本从事商业活动,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色目商人的发迹也是元代商业的一个特色,色目人本身极善于经商,又有民族上的优越地位,他们遍布全国各地,巧取豪夺,富甲一方者比比皆是。另外,元代还有少数汉族民间大商人,他们行业不同,但都通过经商而获巨万家资。
    三、民间小贩。这些小贩资本单薄,又受到官府和大商人的欺压和盘剥,处境十分艰难。
    元朝的海外贸易情况如何?
    元朝的海外贸易十分发达,这和元朝统治者积极支持有关。元代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叫市舶司。1277年,元廷在泉州、庆元(今宁波)、上海、澉浦(今浙江海盐)设立市舶司,后又在广州、温州、杭州增设市舶司。1297年,经过整合,保留了广州、泉州、庆元三个市舶司。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是对进出港的中外货船进行管理,并根据所运货物收税,精货收十分之一,粗货收十五分之一,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同时,市舶司自己也备船备货,雇用商人经营,所得利润七三分成。
    元代中国商船的活动范围十分广大,东到日本,西抵波斯湾,甚至到达了非洲东海岸的一些地方。中国的船只航行得如此远,是因为当时的中国人已掌握了十分先进的航海、造船技术。
    从中国运出的商品主要是瓷器和丝织品,另外还有一些日常的生活用品。输入中国的货物主要有象牙、珍珠、香料、布匹等。
    泉州是元代中国最大的港口,所谓“番货、远物、异宝、奇玩之所渊薮,殊方别域富商巨贾之所窟宅,号为天下最”(吴澄《送姜曼卿赴泉州路录事序》),可见当时泉州的繁荣。除泉州外,庆元、广州均是当时的大港,庆元主要集中进出口高丽、日本的货物,广州则以其巨大的陶瓷市场名闻世界。
    元代的寺院经济为什么比较发达?
    由于统治者的保护和利用,宗教在元代的势力很盛,寺院和从事宗教活动人员的数量十分庞大,为了维持人员的生活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各种宗教组织都得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收入,因此,元代的各种宗教组织都占有或多或少的资产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其中,以佛教的寺院经济最具代表性。
    佛教最受元代统治者的推崇,因而寺院和僧侣的数量也最大,其从事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来说都是各种宗教中规模最大的。
    寺院占有许多土地,因而主要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很多寺院占有大片的田地,雇用佃户劳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个的地主庄园。如大都城西玉泉山下的大承天护圣寺在山东拥有土地十六万二千余顷。这些土地都采取租佃制进行生产,派庄主监管和收取田租。
    许多寺院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它们占有银、铁、铜等矿,占有酒店、浴堂等产业,有的寺院还放高利贷,有的则从事海外贸易。
    元代高层的僧侣其生活就像世俗的地主一样,他们经营产业,蓄积财物,甚至建造外宅,娶妻纳妾。
    元代统治者对寺院经济是积极保护的,他们不但直接赐予一些大寺院大量的土地财物,还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夺寺院的财产。对于寺院的经营活动,元代统治者也基本上是鼓励的,只征收很少的一些赋税。
    总的来说,统治者的大力支持是元代寺院经济比较发达的根本原因。
    第四十一章
    元代的婚姻状态有什么特点?
    元代的婚姻状态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因为元朝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蒙古族)统治汉族及其他众多的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婚姻风俗,蒙古统治者既要坚持本民族的婚俗,又要兼顾其他民族的婚俗。同时,在民间,由于长期的杂居,各民族之间的婚俗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的情况。
    至元八年(1271)元廷颁布了一条关于婚姻的法律:“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同一民族的人相互结婚,应遵从本民族的婚俗;不同民族的人相互结婚,所从婚俗以男方为主;蒙古人不受上一条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蒙古女子与别族男子结婚,则婚俗不必以男方为主。
    这条法律体现了元代婚姻的基本准则:以蒙古族为主,兼顾其他各民族。
    蒙古族有两个很有特色的婚俗:一个是一夫多妻,《黑鞑事略》中说:“成吉思汗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繁衍,不许有妒忌者。”出于迅速增加人口的愿望,再加上长年征战导致的青壮年男子缺少,一夫多妻便成了自然而然的一种结果。当然,一个男子妻子的多少还取决于他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一般来说,地位越高、越富有的男子,他的妻妾就越多。比如,文宗时期的权臣燕铁木儿,他的妻妾竟多达五百多位。另一个是收继婚,即父亲死后,可以娶从母;兄弟死后,可以收其妻。成吉思汗死后,其三子窝阔台就娶走了他的宠妃木哥哈敦。这种婚俗在许多北方民族中都曾流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阔的文化背景的。
    由于各民族的广泛杂居,其婚俗也在相互影响中有了一些改变。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其夫死后,前妻所生的二子都想娶她,她誓死不从,二子也只好作罢。这是一个典型的蒙古族婚俗受到汉族婚俗影响的例子。
    总之,元代的婚姻状态就在这种多民族杂居的状况下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局面,但由于存在着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婚俗的主导性也是相当清晰的。
    元朝与高丽的关系如何?
    中国和高丽(今朝鲜)的关系一直是比较友好的,经济、文化上的联系很紧密,但是这种关系在蒙古族入侵高丽时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起初,蒙古军以追击契丹军为名,进兵高丽,高丽王也想与蒙古保持友好关系,但蒙古统治者表面上说得好,实际上却只把高丽当做索取财富、任意榨取的附庸、奴仆一样看待。因此,激起了高丽人民的坚决反对与抵抗。蒙古经常入侵高丽,高丽也屡屡顽强抵抗。特别是在1247至1259年间,蒙古四次入侵高丽。最残酷的一次是在1254年,蒙古军掳俘高丽男女几十万人,杀戮者不可胜数,蒙古大军所过,烧杀掠抢,然后蒙古将领将所掠之人进行买卖。尽管蒙古给高丽带来了不少苦难,但始终没有达到灭亡高丽的目的。这可以看做元与高丽关系的第一个阶段。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之后,比较注重与高丽的关系,元与高丽的友好关系渐渐恢复起来,并有一定的发展。
    元世祖送王植(高丽王)回国,下诏“完复旧疆,安尔田畴,保尔室家”,也不再追究以前高丽的反抗者。后来,元世祖又将自己的女儿嫁给王植之子愖,后来愖之子又娶元公主为妃。这样,高丽王族与元皇室结成了甥舅之好。高丽统治者乐意借助元的强大来保护自己,以达到统治高丽的目的;元统治者也想利用高丽作为攻打日本的根据地。但终元一代,高丽是独立的一个国家,元虽曾设征东行省于高丽,那也只是为了征日方便,基本上不怎么管高丽内部事务。因此,元世祖之后,到中国的高丽人相当多,他们中的不少人就在中国做官、侨居。许多精通汉文的高丽学者与僧人,有的是奉命出使,有的是私人游学,在中国,他们交结广泛,尤其是与中国文人关系密切。比如高丽著名诗人李齐贤,长期居住在中国,师从姚遂、元明善,赵孟頫等诗人,还奉命出使四川等地,他的《益斋乱稿》就有许多有关与元人交往,歌咏中国山水、历史、民俗风情的作品。他的作品被认为是朝鲜文字史上的优秀古典作品。
    耽罗是什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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